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
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进行第三次修订。[3]《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2][4]

制定背景

随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5]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中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