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由国务院直接管辖。至1997年3月设立重庆直辖市为止,中国共设有4个中央直辖市,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1]直辖市行政区划级别与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相同。[2]直辖市还被朝鲜、韩国、越南等汉字 文化圈国家所采用。中国直辖市的中共市委书记一般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3] 中国的直辖市制度源于民国政府于1921年《市自治制》中所称的特别市。1930年,制定的新《市组织法》,将“市”分为院辖市(即原特别市;今直辖市)和省辖市。[2]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由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在行政区划上改变划分,设6个省:辽东省、辽西省、吉林省、松江省、黑龙江省和热河省,另外将工业城市沈阳、长春、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设为直辖市。[4]1954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按照《决定》,在解放战争中形成的六大行政区被撤销,一些省市被合并或撤销。[5] 直辖可以增大城市的自主权,可以提高城市经济建设的决策速度,使得城市‘经营’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因地制宜,可以在更大的限度内开发城市所蕴涵的经济潜能,激活其发展潜力。
定义
直辖市即中央直辖市,由国务院直接管辖。是人口比较集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大城市。我国现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