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历经2015年和2019年两次修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
立法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标志着中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构成了中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亟待完善;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不适应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4][5] 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