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权(Diplomatic Immunity)[3]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2]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财产继承权等。[2] 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7世纪。[5]1708年,英国由女王安妮政府颁布《外交特权条例》,成为英国的一项法律。[6]1815年,维也纳会议签署《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建立,制订了以主权平等为主导的联合国原则。并于1964年生效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6] 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7]
外交豁免权在实际使用时也有许多滥用的情况发生。2021年11月,一辆由美国驻韩外交官驾乘的车辆在首尔发生车祸后逃逸。最终,由于外交豁免权的存在,警方无法对其逮捕,肇事车辆当着警察和受害人的面,径直驶入美军基地。[8]2023年6月,印度裔加拿大人哈迪普·辛格·尼贾尔遇刺。加拿大安全机构证实尼贾尔被刺杀与印度政府特工有密切关系。印度方面否认与刺杀有关。10月20日,印度对除了21名加拿大驻新德里外交官及其家属之外的其余所有人员单方面取消外交豁免权。[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