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公务员职位级别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是指公务员一定职务、职级层次所对应的等级,它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标准之一,同时也是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培训以及退休等环节的重要依据。[3][4][5]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国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早在1956 年7月,中国就颁发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为30个级别,建立了级别本位制度。随着级别本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1985年中央政府实施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了级别,建立起职务本位的制度,将干部职务被分为12个层次。而在1993年,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恢复了级别的设置,将公务员分为15级。2005年,中央政府又制定了《公务员法》,再次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将公务员的级别层次,从15级扩展到了27级。[6][2][7]
除了级别,公务员待遇也由职务、职级决定。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职级(即非领导职务)两种。领导职务又可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等。职级则是指公务员的等级序列,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而级别又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即在某一层次的职务、职级内,会对应数个级别。[3]举例而言,如“国家级副职”的领导职务,其对应的是公务员级别是“四级至二级”[5],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级是“一级巡视员”时,其对应的是公务员级别是“十三级至八级”。[2][8]
公务员级别的确定和晋升都是根据所担任的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2]而且,级别晋升是在职务、职级层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进行。[3]设立级别,其作用主要体现两点:首先是充当了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的重要标准,其次是作为平衡和比较不同职务和职级序列的度量尺度。[4]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