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理性(英语:Practical Reason;德语:Praktisch Vernunft)被定义为人们借助反思来指导自身的行动的一般能力。[6] 康德最先提出实践理性的概念的内涵。[3]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对实践理性的定义。随后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又明确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不同。[5]罗尔斯也继承了康德对于理性的 人的概念的实践的用法,将其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生发出了关于正义学说的讨论。[7] 在当代研究中,由于不同的研究方式出现了三种不同的关于实践理性的哲学流派:以伊丽莎白·安斯康姆(Elizabeth Anscombe)、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为代表,形成了行动理论派,支持这一派别的相关研究将理性看作非认知层面的心理状态。以福特(Foot)、麦琪(Mackie)和威廉姆斯(Williams)为代表,形成了实践理性的元伦理学研究派,进一步促进了对道德是否具有规范性的追问。以斯坎伦为代表,形成了实践理性的合理性研究派,将对实践理性的研究上升到了结构的层面。[5] 原文与出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区分了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在此书中,康德的主要工作是对道德做一种形式化的抽象,即从普通的、日常的道德理性中,提取出意志的出于义务的真正的道德行为(而不是仅仅合于义务的道德行为),再将其归结为绝对命令(也称作定言命令)。这样,同一个理性在认识上,表现为把握自然界,即"人为自然立法",而在实践上表现为按照理性行动,即"人为自己立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