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
科目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包括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同的准驾车型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不同。[2]
1893年8月,法国政府颁发世界第一个驾驶证条例《巴黎警察条例》,此后,世界各国开始纷纷效仿法国,推出各种版本的驾驶证。“汽车之父”德国人卡尔·本茨的妻子贝尔塔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位汽车驾驶员;中国最早的汽车驾照出现于1918年,驾照持有者为京师警察厅的一名汽车司机;新中国成立后至上世纪80年代,我国机动车都属于公车,职业司机从学习到最终领取驾照得需要两三年的时间。[3]
科目三考试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等技能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2]

历史沿革

2004年5月1日,发布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驾照开始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突出对考生安全意识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观察、感知、判断与响应能力,注重对考生安全驾驶行为和意识的养成。[1]2017年10月1日,号称“史上最严”驾考新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施行后,对于科目三场外实际道路驾驶考试,新规规定“起步前,未观察内、外后视镜,回头观察后方交通情况的”“变更车道时,控制行驶速度不合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等13种情形直接判不合格,难度有所增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