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经批准入伍的公民违反兵役法规,拒绝服役而逃离部队,[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关于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1] 拒服兵役相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 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3]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4] 行为规范
国家对拒服兵役的处罚依据主要有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5]
根据2018年新施行的纪律条令(试行)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一)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被除名处理的义务兵不计入部队和兵役机关退兵人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