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成立于1789年。根据美国宪法,美国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国会行使立法权,为联邦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4] 美国国会是以两院制组织起来的议会,上院(参议院)代表联邦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下院(众议院)代表以人口为基础的选区。美国国会中的参议院和众议院虽然具有同等的权力 ,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3] 美国国会主要是围绕立法工作而展开活动的。美国宪法规定,所有法案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案。通常议案都是在两院同时被提出,除非涉及到某个议院独有的权利,例如财政或者条约。根据宪法规定,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法案。众议院提出的法案经过简单多数表决赞成通过后,必须送交参议院,由参议院的有关常设委员会进行审议,委员会主席通常把议案交给下属的小组委 员会审议,也可由常设委员会直接审议,之后再由参议院进行表决。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法案不加修改直接表决,只要简单多数赞成,这个法案就完成了在国会内的立法程序,可以送交总统签字;如果总统也赞同该法案,签字后便成为法律。当然,如果众议院通过的法案遭到参议院的否决,则该法案就“胎死腹中”,无法成为法律。与此同理,参议院提出的法案也必须先送交众议院常设委员会审议,再经过相同表决程序。[5]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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