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

设立行政建制与县相同的市
撤县设市是撤销县建制,在原县行政区域设立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市。[4]从“县”到“市”,虽然管辖区域没变,人口也没变,但县级市以其特享的资源配置,经济发展远胜于普通县域。从经济发展普遍规律来看,行政区划归属政府管理,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区域经济、科技创新等内容归属生产力范畴。当生产关系束缚生产力发展时,“撤县设市”成为破解矛盾的一种选择。从新型城镇化来看,“撤县设市”与新型城镇化有着重要关联。从县域层面上看,“撤县设市”是县域经济发展探索的一种模式。设市无疑是个加快发展的契机,可以促进县域人口结构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调整,原有行政管理的内容、生态、模式都会发生改变。[5]
1982年中央发布第51号文件《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宣告行政区划改革正式开始。[6]1983年,“撤县设市”拉开序幕。1986年,中央出台规定,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撤县设市”开始进入稳步发展的时期。1993年,国务院出台撤县改市的标准,其中包含了人口、GDP、财政收入等众多指标,“撤县设市”进入井喷阶段。从1997年开始,国务院停止了“撤县设市”的审批,井喷变为了冰冻。[7]2017年4月9日,民政部集中批复6县改设县级市,这是依2016新标准第一次进行撤县设市,撤县设市自此复苏。[6]
撤县设市是顺应城镇化水平提高以及完善行政管理的要求所作出的一种调整。一些县特别是大城市、特大城市周边的县,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很高水平,继续沿袭农村管理方式已不符合实际需要,不利于当地发展,撤县设市是其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地区管理能力与效率的必然要求。一些“无县”城市的出现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撤县设区是适应城镇化进程、落实国家战略的行政区划调整举措。同时具有悠久历史的县制不会也不可能消失,将撤县设市理解为“无县化”或“无县时代”是错误的。[8]

定义

撤县建市是指县建制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结构以及城镇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一定标准后,经审批撤销其县建制,设立市建制,以新市辖原县的行政区域。[9]它不像过去只是从原先县域中切出一部分来设市,而是原先的整个县全部改为市,即整县改市。[10]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撤县设市是目前一个县推进城镇化的途径。[11]由“县”到“市”,意味着经济发展的深刻转型。城市和乡县,前者是现代经济的载体,后者是农耕传统的继承,县政府的职能重在农业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市政府则侧重推进城镇化,以发展非农产业为主,有相对较高的产值。同时,县级市归省政府直管,而原隶属的地级市只是代管,县级市将获得更大的行政管理权限,更多的优惠政策,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或者专项扶持资金也有差别,政府也更容易招商引资,就业机会增加。县级市的设立,对统筹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中国沿海地区很多县靠撤县设市,放开步子,促进了经济发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