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是区分军人等级、身份的称号和标志,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4]军衔的评定与晋升以军官的职务、贡献、才能等综合因素为依据。[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建立并开始实施。1955年首次实行的军衔制参考了苏联、朝鲜等国的军衔体系。1965年后,军衔制一度取消。1988年起,我国开始实行新军衔制。军衔设置不同于苏联的“东方型”或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型”,体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特色。[6]军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调动了解放军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军队正规化建设进程。[4]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7]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预备役军官军衔设3等8级。[3]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士兵军衔分为军士军衔、义务兵军衔。军士军衔设3等7衔,义务兵军衔由高至低分为上等兵和列兵。[8] 历史沿革
自中国人民军队诞生以来,中共中央总是依据不断变化发展的形势,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军队的正规化建设。其中包括屡次决定实行的军衔制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