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阶级,是指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附带劳动,主要靠剥削农民为生的阶级。[3][4]
地主阶级产生于奴隶社会末期,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出现,利用奴隶的反抗和起义,推翻奴隶制国家,建立封建制国家,从而成为封建社会的统治者。在封建社会初期,他们是其领地的绝对统治者(封建主、农奴主、庄园主、领主)。在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形成后,领地逐渐消失,出现了土地私有的大量中小地主。[5]地主制经济是封建社会中地主出租士地,对农民进行地租剥削的经济制度,是封建生产方式之一,也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特征是地主占有土地,租给农民实行小农经营,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农民生产的产品,一部分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地主,供其享用,构成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另外,地主还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令其服役或提供丁赋。[2]
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使得农民极端贫困和落后,造成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长期停滞不前。[6]也是造成千百次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7]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同盟者及其统治的基础,代表旧中国最落后最反动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对象。[6]毛泽东这样评价地主阶级:“在经济落后的半殖民地的中国,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完全是国际资产阶级的附属,其生存和发展,是附属于帝国主义的。”[8] 由来和出处
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传入中国并被接纳之前,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形成地主阶级的话语,人们通常以绅户、民户区分社会存在实体。伴随着近代革命话语的生成和演进,地主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并逐步流行。1906年孙中山谈到的“地主”与富人概念基本同义。1912年以后,在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体系中,地主不具有明确的阶级指称,而是具有相对宽泛意义上的物权归属者的意义。在整个国民革命时期,地主概念并未形成一个特定的阶级范畴。1927年前后在国民党的话语体系中,地主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阶级,而只是作为“农民”整体构成的一部分而存在。其次,地主只是农民阶级中的一个分层,而非一个独立的阶级,尤其是敌对阶级。国民革命中的地主既未被建构为一个阶级,当然也不可能建构为革命的敌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