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签署的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指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协议离婚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2]
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所出具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4]其中,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笔签订,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后即可发挥法律效力。[3]办理离婚登记的中国内地居民除了要准备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还需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的原件。[4]
离婚协议书高度体现了“意思自洽”的私法自治精神,在简化离婚程序的同时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全面保障离婚自由;但同时因其缺乏强执行力和实质审查权导致子女或弱势方的权益受损,较低的离婚门槛也使假离婚案频出。[5][6]

历史沿革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肯定了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