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联防队是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街道、乡村的职工和居民群众等构成,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的安保联合防范组织,是中国群众性治保组织之一。[1]
中国治安员队伍最早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上海和青岛。[2]1971年12月到1972年10月期间,成都东城区(现在的锦江区)治安联防组共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7人,该辖区刑事案件发生率下降22%。[3]1985年,陕西华阴县(现在的华阴市)治安联防队抓获逃犯6人、抓获作案分子18人,破各类案件241起,收容流犯20名,处理各类法犯罪分子614人。[4]治安联防队成立的法律依据始见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2]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设立奖惩制度,建立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各尽其责,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5]2003年发生了深圳联防员打死犯罪嫌疑人事件以及郑州市公安局联防员抢劫强奸杀人案,造成广泛影响,[6]2004年,公安部发出取消治安联防员的通知。[2]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7]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