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Labor Dispatch Worker),[1]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而与劳动者本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务派遣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劳动,其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6]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在20世纪20年代末,美国芝加哥的萨缪尔·沃克曼(Samuel Workman)提出了“人才租赁”的设想。他雇佣了一些已婚妇女,让她们专门在夜间到其他公司处理盘点工作,并进行了相应的培训,以满足当时企业的一般、临时的用工需求。[2][3]在20世纪70年代,在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外资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随着外国驻华机构、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规范这些外企的用工方式,中国开始引入了劳务派遣制度。[2][7] 劳务派遣工可分为完全派遣、转移派遣、试用派遣和项目派遣等形式,[8][9]具有同工同酬、参加工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但也需遵守职业道德,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标准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10]劳务派遣工的自由度高、方便维护合法权益、获取更多就业信息资源等,[11][8]但同时也存在着难以迅速适应环境、差别待遇和不稳定因素等局限。[11][12]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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