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督

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体系中的第三等次
警督是中国人民警察警衔体系中的第三等次。[3]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督为第三等,分为三级。[3][1]

设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颁布实施,确定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警督为第三等,分为三级。[3][1]

警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