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是是将田赋与徭役合并以及从征发徭役到征收白银的转变,将征发徭役的基准从户丁转向田亩,使田多者税重,田少者税轻,达到均平赋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征税制度。[5]明嘉靖九年(1530年),[6]由吏部尚书桂萼提出。[2]明神宗万历六年(1578年),由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试行。[1]“一条鞭法”从征税范围、征收形式、征管办法等方面对赋税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赋役合并、计亩征银、岁役官募、官收官解、税收分成。[7] 明朝建国初期,律法对于仕宦豪绅随意侵夺田地等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倘若查出有权官吏在赋役科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加重进行惩治。明代前期百姓赋役负担并不沉重,国家财政充裕,赋役法律制度运行良好。[8]永乐之后,由于朝廷消费日益增长、百姓赋役负担加重、豪绅胥吏相互勾结营私舞弊等原因,导致土地兼并活动大行其道,而愈发沉重的田赋和徭役则是摊派到少地甚至是无地的贫民身上,最终朝廷对税收和人口失去控制,赋役法律制度也因此崩溃瓦解。[8]明朝自太祖后期,边饷、辽饷、剿饷等杂税的开征,更加重了明朝中叶的经济危机。另一方面,由于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新一轮财税改革的压力到来。[9]在此背景下,明朝政府开始推行变法,[10]各地不断进行赋役制度的变法尝试以重新掌握对税收和人口的控制权,多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一条鞭法制度应势而生,成为挽救明朝统治的“救时之法”。[8] 支持者认为一条鞭是负担公平、舞弊困难、税额确定、征输便利;反对者认为一条鞭负担不平、无普遍适用性、征银于农不利、容易侵吞等。由于首辅张居正的大力推动,一条鞭法才得以通行全国,成为稳定的制度。[11]一条鞭法的制定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明朝的国家体系运行效率,从制度上对于贪污腐败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维护了明王朝封建统治。同时,一条鞭法的实施对于生产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民以银代役,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徭役负担,削弱了农民与国家的依附关系,从而使得农民获得更多的人身自由,促进社会分工,由官府统一出银雇役,增强了劳动力的商品化,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12] 创设背景
明朝建国初期,律法对于仕宦豪绅随意侵夺田地、掩瞒人口以及百姓拒不缴税服 役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倘若查出有权官吏在赋役科派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行为的,轻则笞仗,重则充军乃至绞刑,情节极为严重的,更有五刑之外的残酷肉刑进行惩治。明代前期百姓赋役负担并不沉重,国家财政充裕,赋役法律制度运行良好。[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