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于2001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旨在规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述职评议工作,以确保被选举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履职。 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督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