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2][3][1][4]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4][3][5]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同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2]《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6][3][7]
依据
开除党籍的直接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性质属于党纪处分。[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