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1904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为了实施该宣言所规定的原则,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了这个公约。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第2106A号决议通过。1969年1月4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148个。
通过情况
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联合国的一系列决议中均申明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然而,世界的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现象,尤其是南非的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情况趋于恶化。这些行为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以及会员国根据宪章承担的义务。鉴于此,联合国呼吁各国制止种族上和宗教上不容异己的行为,1963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1904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为了实施该宣言所规定的原则,联合国大会1965年通过了这个公约。公约共25条。它将“种族歧视”界定为“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第1条)。 当《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时候,已经存在着广泛的共识:《宣言》中所载的权利应以条约固定为法律形式,对同意其条款各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这导致了在人权委员会内的旷日持久的谈判。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由国家代表组成的政治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开会讨论范围广泛的人权问题。鉴于当时由于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引起的政治迫切性,要缔结的第一个条约便是处理种族歧视这一特殊现象:1965年12月联大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