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 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蒋韬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3]2002年1月,成都分行取消了对招录对象身高条件的规定。[2][3] 2002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该案。4月25日,该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随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韬对被告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规定身高条件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蒋韬的起诉。[2][3]该案是中国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个宪法平等权案。[1]
案件经过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招录行员启事 》,其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同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以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3] 2002年1月,成都分行在《四川日报》《成都商报》重新刊登了《招录行员启事》,该启事取消了对招录对象身高条件的规定。[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