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1]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2][3]第十四条航道的技术等级,[4][5]是确定跨河桥梁、过船建筑物和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第四十五条国境河流航道的管理,[6]按照两国有关协定执行。[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 第 9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