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领导即一个部门由两个上级来领导。从机关管理方面讲,双重领导关系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党委和上级同类型机关同时领导,一般的地方国家机关都含有双重领导。表现为在行政关系上归地方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归上级同类部门的领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条块分割”。 又称“双重从属制”。下级国家机关既受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内部实行的一种制度。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既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并对它们负责和报告工作,又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政府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应该为领导与被领导以及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又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上级对同级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被双重领导。如公安机关、交通部、计委、经贸委、发改委、财政部门及中央企业工委等。[1]
地方上的司法系统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双重领导。如人民检察院,不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同时在业务上也要受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