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昭通市绥江县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汪剑武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汪剑武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2024年3月19日,绥江县法院重审一审仍判决汪剑武犯受贿罪、玩 忽职守罪,但玩忽职守罪的事实由两起变为一起,因此其刑期由一审的七年改为四年,即从2020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日。汪剑武仍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024年7月1日,汪剑武从昭通市看守所获释,但因其案件尚未终结,因此获释原因为被昭通中院取保候审。[2] 人物履历
2000年9月至2008年12月,先后在镇雄县公安局碗厂派出所、刑侦大队工作;
2008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镇雄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中队中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