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亮,辉县市法院法官,是2015年河南掏鸟案的法官。[1][2] 相关事件
2014年,闫啸天掏鸟窝猎杀保护动物案件提起公诉。2015年5月,此案进行一审,王顺亮作为此案法官宣判闫啸天获刑10年半,罚金1万元,一起掏鸟窝的同乡王亚军获刑10年6个月。同年8月,二审维持原判。[1][2] 20岁的闫啸天与26岁的王亚军于2014年7月先后两次猎捕16只鸟,包括14只燕隼及2只隼形目隼科动物,其中逃跑1只,死亡1只,还有部分被售。此外,闫啸天还从他人手中收购凤头鹰1只。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