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海上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船舶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船员和乘客的安全保障、海上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海上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海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围绕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标,主要从应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统筹国内国际法律新制度、构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