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尚忠,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广州受审。[1] 相关事件
1994年底至1995年初,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蔡智杰、余汉俊、黄毅等人在深圳市抢劫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的提货单,提走一批钢材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李某死亡。陈智浩、马尚忠、朱玉成、李运等人经在广州、深圳市多次密谋,先后于1991年6月和1992年3月,携带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子弹,在香港抢劫金铺两次,共抢得7间金铺的金器一批。此外,1990年至1991年,陈智浩一伙从内地非法购买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深圳市,藏匿在罗月英的住处。[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终字第1139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等的各项判决,改判对余汉俊、陈树汉的量刑并没收钱汉业用于犯罪的渔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法核准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