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证的经营者

世界海关组织认证的企业
经认证的经营者(英文名: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统称,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2][3]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4]2008年,通过对《共同体海关法》(CCC)(第(EC)648/2005号法规)及其实施条款进行“安全修订”,为欧盟AEO计划提供了法律依据。[1]同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公告,具体转化了AEO制度为国内制度。[5]2014年10月,中国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并订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并与国际AEO认证接轨。[6]
截至2024年5月,与中国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韩国、欧盟成员国(欧盟成员国27个)、中国香港、乌拉圭英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阿联酋、巴西、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塞尔维亚、伊朗、乌干达、智利、俄罗斯、南非、冰岛、布隆迪。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数量居全球双第一。[7][8]

概念阐述

AEO指的是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统称,中文译名为“经认证的经营者”。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