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是中国戒毒措施中的基础环节。[1] 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措施,是对自控力较差或成瘾较深的吸毒人员提供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区域予以隔离,在净化的隔离环境中,通过政府提供的专业队伍对吸毒人员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心理治疗,最终达到帮助他们戒除毒瘾的目标。[2]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2]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3]
条例
2007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