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
对环境保护目标完成好的工业企业,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有关人员奖励。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行试生产的工业企业,每月都要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概述

(1996年1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工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