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1]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1]
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由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
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 令第119号)对其进行了修订。[2]
发展历程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