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现代各国继承法的通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规定享有兄弟姐妹继承权的范围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1] 正文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其中,关于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具体范围需特别说明: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