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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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情况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专项救助。
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专项救助制度,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内容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