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情况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专项救助。
低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及专项救助制度,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2002年2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同时废止。

内容全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