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全文共十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1]该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制定。[3]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4]2026年1月27日上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表示:中国会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5]

制定背景

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第2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职工每年可以享受最多不得超过两周的带薪年休假。此时的带薪年休假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项福利,还未成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法律文本中最早出现“带薪年休假”字样是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中,但其只是概括性地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将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制定。[6]

发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