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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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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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一)违反本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
烈性犬
、
大型犬
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
[1]
基本信息
2008年4月25日
大同市
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
山西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