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十条 (一)违反本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1]

基本信息

2008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