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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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第十二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
检验
和监测管理制度,保证畜禽屠宰质量。第十六条,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不得克扣货主的畜禽产品。
内容全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令
(第5号)
《黑龙江 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业经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