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旨在促进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推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同时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以加快本国现代化建设进程[1]。作为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基础法律,在核立法体系中,原子能法被普遍视为最高级别的法律[2]。
法律地位
原子能法的地位在美国首次得到确立,其后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原子能法。美国于1945年12月20日在第一颗原子弹试验成功后提出公法第585号,并由第79届国会通过,颁布成为1946年的原子能法。此后,该法在1954年和1964年经历了修订。全球已有包括美国、英国、日本、德国 、印度、加拿大、罗马尼亚、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波兰、俄罗斯在内的多个国家制定了原子能法[3]。
内容概述
原子能法的内容涵盖多个方面,包括适用范围的规定、原子能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核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的支持、核矿藏的开采、核材料的管制、核设施的监督和管理、核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辐射防护措施、核辐射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应用、核事故应急管理和核损害的赔偿机制、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奖励与惩罚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