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杭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市总工会进行培训,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件。第十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由各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签发。

正文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