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中共中央通过的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16年6月28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3]于2016年7月8日起施行。[4]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1][5]
条例》是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2]

发展历程

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但从严格意义上说,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4]
2019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