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13时许,杨某东以自杀相威胁,要求与欲离婚的陈某某沟通,后驾驶小轿车搭载陈某某从佛山前往至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村新塘新路附近停车。当日16时30分,二人因离婚问题在车内争吵打斗,陈某某挣脱下车后,被杨某东用砖头拍打头部致流血,还被强行抱回车内。陈某某趁杨某东返回驾驶位时再次下车求救,杨某东驾车三次撞击她;陈某某躲进附近废品收购站板房,杨某东追入并持水果刀捅刺其颈部、胸腹部、四肢多刀。民警接报后抓获逃跑的杨某东,120到场后宣布陈某某已死亡。[1][2][3] 2025年2月,杨某东故意杀人一案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案件材料显示,经鉴定,杨某东患抑郁症,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7月30日,东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民事赔偿陈某某家属73382元。一审判决后,杨某东未提出上诉。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无法接受上述判决,曾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却未成功。陈某某的妹妹陈婷(化名)表示,杨某东从未表达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家属的诉求是,杨某东的作案手法极其恶劣,要求严惩杨某东,希望能判处其死刑且立即执行,而不是死缓。[1][2][3]8月22日,东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作出不抗诉决定,并说明不抗诉理由表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鉴定意见合法、客观、可靠,依法可作为定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最高法定刑,量刑适当,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4]9月8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因不服一审判决,杨某东已决定上诉,被害人家属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5][6]2026年6月11日,该案二审开庭。[7] 案件背景
杨某东于1992年出生,是河南潢川县人。陈某某和杨某东都是福建农林大学的毕业生,两人是同一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确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杨某东的年纪比较大,因其高三时,杨某东曾复读了两年。2020年,两人毕业,一起回到佛山工作。其中,陈某某做行政工作,杨某东做销售。2021年5月,陈某某和杨某东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家人都劝陈某某离婚。2024年3月1日,杨某东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某提出离婚并搬离二人住处,杨某东不同意离婚并欲挽回,但陈某某对离婚态度坚决。并和杨某东分居了,但杨某东不肯离婚,一直纠缠陈某某。2024年3月7日,也就是作案前一天,杨某东在网上检索了如何杀人、自杀等信息。[1][2][3] 案件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