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某经纪公司主管陈某某以谈工作为名,将公司女主播黄某约出后实施性侵。同年6月28日,黄某报警。7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陈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侦查。7月20日,公司向黄某发送了《履约催告函》,称其自6月14日起擅自停播,要求其限期恢复履行合同。但黄某未按催告要求恢复直播,后黄某以被公司主管陈某某性侵后“身心受创,无法继续履行演艺工作” 为由起诉公司,要求解除该经纪合同。而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解 除合同的同时,让黄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退还15000元签约金及收益3818.04元,并承担公司6000元律师费。[1][2][3] 2025年10月28日,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判决解除黄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黄某退还某公司签约金1000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案外人陈某某对黄某实施性侵,该事实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双方合同第8.1.2条约定,“乙方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履行本协议”属于合同终止履行的法定情形,故对黄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合同解除系合同约定的重大意外伤害和突发性事件,非原、被告双方的原因,双方均不互相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6000元,该费用的承担以违约责任的成立为前提,法院不予支持。[1][2][3]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18日,黄某与某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独家担任黄某演艺经纪公司,某公司有权处理黄某的演艺经纪事宜,某公司根据黄某个人情况利用其资源对黄某进行形象设计、包装及宣传推广等,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8日止。合作期间内,黄某每月在演艺平台进行有效直播的总时长不低于104小时,每月有效直播的总天数不低于26天(当天直播时长大于4个小时为一个有效天)。签约金为15000元,分三次打款。双方签订的合同第8.1.2约定:乙方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某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黄某同意向公司返还已获得的收益,同时黄某同意向公司支付拾万元。其中包括“黄某任意季度内总有效直播时长/天数低于本协议约定的80%”。同时,合同还约定,若发生诉讼,被判决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2月19日,公司向黄某支付5000元;3月4日向黄某支付5000元;3月20日向黄某支付5000元,上述转账备注均为签约金。5月20日,黄某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因个人请假严重超过合同范围,现申请协商合同往后顺延一个月。”原合同时间顺延,修改为至2026年3月17日结束。公司盖章并签署“同意”予以确认。[1]
案件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