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是指调整中国港口行政管理关系、加强政府对港口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法规。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是:确立了中国港口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了政府通过对港口规划、岸线管理、合理布局,保证港口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制度;确立了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和经营港口的制度;确立了港口业务经营人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的竞争制度;确立了港口的保护和安全制度。

法律修订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