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司法厅

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承担法治辽宁建设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辽宁建设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政府立法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政府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立法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