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这一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业主制产权制度、合伙制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产权制度[1]。
业主制企业
业主制企业是由阿尔钦(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在1972年的论文《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提出的概念。他们认为,企业活动本质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合作过程,这种合作能够利用彼此的优势。然而,在团队生产中,衡量各个要素投入者的贡献是一项挑战,尤其是对于人力资源而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导致的“偷懒”行为,企业内部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其中监督者应该同时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即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构成了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2]。 合伙制企业
尽管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在产权明确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它受到个人资金和投资能力的限制,以及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影响,不利于开展高风险业务。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并减少风险,业主制企业会向外扩展,集合多位业主的资金和管理才能,成立合伙制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长和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合伙制企业面临着谈判成本上升和合伙人之间的“搭便车”问题,这些因素制约了合伙制企业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