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贪污条例
防止贪污条例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编辑
《防止贪污条例》
[1]
[2]
是1948年7月30日香港政府公布的刑法法
[3]
规,旨在惩治
贪污受贿
行为。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1年制定的《
防止贿赂条例
》。此外,为了加强执法力度,香港政府设立了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共有12条规定,涵盖了贪污、受贿、非法获取优越利益等多种犯罪行为。
条例内容
总则
《防止贪污条例》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如利益、代理人、银行簿据、法庭、政府雇员、文件、款待、
主事
人等。
违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