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贪污条例

防止贪污条例
《防止贪污条例》[1][2]是1948年7月30日香港政府公布的刑法法[3]规,旨在惩治贪污受贿行为。该条例经过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是在1971年制定的《防止贿赂条例》。此外,为了加强执法力度,香港政府设立了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共有12条规定,涵盖了贪污、受贿、非法获取优越利益等多种犯罪行为。

条例内容

总则

《防止贪污条例》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如利益、代理人、银行簿据、法庭、政府雇员、文件、款待、主事人等。

违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