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文: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是第一个旨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性歧视和性别歧视的具有全面法律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条约。[1][2][3] 1967年起,《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获得通过。1972年,联合国秘书长倡议妇女人权文书的制定,妇女地位委员会随后展开公约起草工作,历经多次国际讨论及修订。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成为首个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消除妇女歧视的国际条约。[4][5][1]截至2022年4月,已有189个国家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6] 主要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消除各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公约规定 了缔约国的首要义务,即将男女平等的原则纳入本国宪法或相关法律,并确保其实现。第1条对妇女歧视作出定义,涵盖因性别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无论是否有意,凡妨碍妇女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均属于歧视。[1]
公约明确了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和社会文化方面的改革,旨在改变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并消除家庭和社会中的性别偏见。此外,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教育、就业、健康、法律地位和婚姻家庭关系中确保男女平等,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权利。为监督公约的执行,公约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负责审议缔约国的执行报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