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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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改制,先由学校(园)拟定改制方案,县区属学校(园)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由学校制订方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公办学校预算外收入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正文

发文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连政办发[2002]64号
发布日期:2002-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