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是基督教核心教义之一,也是基督教伦理思想的重要前提。基督教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因被蛇引诱,违背上帝的命令,吃了伊甸园的禁果,这一罪行遂传给他们的子孙后代,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原始罪过,并是人类一切罪恶与灾难的根源。“原罪”一词由神学家德尔图良[a](Tertullianus)首先论及,之后由奥古斯丁(Augustine)进一步构建了系统的“原罪论”学说。[14] 关于“原罪”概念的讨论,可以追溯到基督教诞生之前犹太教律法对“罪”问题的关注,以及希腊悲剧中不可逃避的命运、罗马文化下禁欲与纵欲的斗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罪论”的形成。使徒时期[b]《圣经》中的“罪”尚未发展为“原罪”理论,但《新约》中保留的一部分早期基督教使徒的言行涉及了对罪的遗传、罪与恩典等问题的思考,为“原罪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5]教父哲学时期,奥古斯丁为了解决上帝创世与世间罪恶的张力将原罪概念发展为系统的原罪论,而他的论敌伯拉纠派则反对原罪的存在。经院哲学时期,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则区分了“死亡之罪”与“可恕之罪”[16]。在宗教改革后,天主教的关注点在人的自由意志对摆脱原罪的作用,而新教则注重上帝恩典的作用,东正教更重视原罪问题中人的堕落问题。[17]此外,伊斯兰教不认为人类有所谓的“原罪”,认为人类的始祖阿丹(亚当)和哈娃(夏娃)的罪已被安拉原谅,因而人不继承原罪。[18]及至现代,神学家们则更倾向以人的存在状态来看待原罪。[19] 在基督宗教传统中,对原罪的认识一般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从“失乐园”的神话谈原罪,二是从神人关系的“破裂”或“分裂”论原罪,三是从人的追求未达目标来体悟原罪。原罪论把人们原来向外的反抗引向对内的改革和自省,成为西方“罪感文化”的根源。进入19、20世纪,强调“原罪”作为历史事件以及生殖遗传的传统“原罪论”受到存在主义、解放神学等思潮影响,出现了用生存状态、社会遗传等概念改造“原罪论”的现象。[19][20]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致力于研究“原罪论”对西方政治中自然法传统以及分权制衡制度的塑造作用。[21][22] 词源定义
词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