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政区是中国建国初期设置的管辖若干省、市的行政区域。[1]全国分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等六大行政区。 。[2] 大区设立军(行)政委员会,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所辖省、市、自治区政府,贯彻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实施民主建政工作,进行各种社会主义改革运动,恢复国民经济以及从事文化教育事业等其他方面的工作。1954年撤销了这种行政区域单位。[3][4] 职能机关设置
大行政区一级的最高政权机关,是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1952年11月,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
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军政委员会,虽然都是地方最高一级权力机构,并为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地方的代表机关,但两者仍有重要不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中明确规定:“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大行政区,即应实行普选,召开大行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后,军政委员会即宣告结束。”可见,大区“人民政府”与“军政委员会”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后者则是大区人民政府成立之前军管时期的过渡机构,代行大区人民政府的职权,无须经民主选举而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