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

一起10年才获平反的冤案
“5·19”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是指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俩因被指控犯下一桩奸杀案而蒙冤入狱的案件,[2]案件发生于2003年5月19日。[1]
2003年5月18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货车,受熟人之托,搭载了1名女子王某。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6][1]5月23日,张高平和张辉被抓;[2]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3]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张高平15年有期徒刑;[3]2011年,杭州市就“5·19”案件成立了核查工作组,对案件展开调查;[4]2012年4月,在浙江省委政法委复查之后,浙江高院立案重审;[7]2013年3月20日,浙江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进行了再审;[7]3月26日,再审公开宣判,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4]
该案被视为中国纠正冤假错案的一起典型案例。[5]张辉、张高平无故蒙冤入狱且被错误羁押近10年,人民法院坚持有错必纠并依法及时充分赔偿,体现了国家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的显著进步。本案的审理,昭示着公平和正义不但要内化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之中,也要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得到。[8]

事件经过

起因